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955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岗区金鑫悦超市,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100号1单元1层2号。
经营者:金朝,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岗区金鑫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