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7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汇生鲜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抚顺街**。
法定代表人:史俊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汇生鲜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