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7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宁波莱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新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琦,总经理。
被告: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董事长。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宁波莱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莱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