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042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武,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审 判 员 朱治能审 判 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成玮书 记 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