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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王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1042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王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王国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042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武,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审 判 员  朱治能审 判 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成玮书 记 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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