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515号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J(1-4)。
法定代表人:刘庆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林,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曼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中粮(福安)机器人智造产业园孵化器第15栋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H。
法定代表人:高子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锐曼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6元,减半收取11618元,由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