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02民初5037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路新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好一家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汽车站东。
经营者:李方海,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好一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