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4546、454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盈旺丰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
(已注销)经营者:王映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盈旺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盈旺丰百货店的起诉。
两案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