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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曾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10民初283号
案件名称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曾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曾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0民初283号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510-20。

法定代表人:HANY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伟,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张九香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廖超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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