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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巾霆与临武县罗门婚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10民初17号
案件名称廖巾霆与临武县罗门婚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巾霆,临武县罗门婚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0民初17号原告:廖巾霆,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台湾特别行政区新北市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武县罗门婚纱店。

经营者:曹本合。

原告廖巾霆与被告临武县罗门婚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巾霆于2018年8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巾霆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巾霆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巾霆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许素萍审 判 员  张九香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廖超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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