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937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特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梦霞。
被告:陈梦霞,女,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特惠电器有限公司、陈梦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优特惠电器有限公司、陈梦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