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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621刑初297号
案件名称朱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影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62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影,女,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被决定逮捕,2018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虎,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鑫赟,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8〕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影及其辩护人张虎、刘鑫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上半年以来,孟萍(已判)从浙江省温州苍南县蔡定西(已判)处购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高炉和谐家酒外包装,价值14万元。

蔡定西通过物流将外包装发货给孟萍,孟萍先后雇佣被告人朱影、孟祥乐(已判)在涡阳县城西街道陈李行政村西李自然村孟萍的租房处非法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高炉和谐家酒。

并将生产的假酒储存在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丁社区其租住的仓库内。

2017年1月10日18时许,涡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涡阳县城西街道陈李行政村西李自然村孟萍的租房处及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丁社区其租用的仓库内,共查获假冒各种品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1195箱,假冒高炉和谐家酒23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外包箱4100个,制假原酒39桶,制假设备两台及大量配套制假包装材料,共价值563049.06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被告人朱影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高炉和谐家酒两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影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有误;

朱影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朱影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春节前,蔡定西(已判)向孟萍(已判)出售非法制造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高炉”和谐家酒外包装材料,孟萍共向蔡定西汇款140000元。

2016年年底至本案案发时,被告人朱影受孟萍雇佣,在涡阳县城西街道陈李行政村西李自然村孟萍租赁的房屋处,帮助孟萍非法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1×4)600余件,价值20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载明案件发案情况及朱影到案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涉案扣押物品详细情况及案发现场情况。

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朱影的基本身份信息。

4、检验报告证明查扣白酒样品理化指标检验情况。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该起假冒商标案件的认定价格。

6、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孟萍用许莹莹的身份证所办理的银行卡向蔡定西银行卡打款14万元。

7、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犯的判处情况。

8、同案犯孟萍供述:其从2016年6月经营的,其雇孟祥乐和朱影一起为其制造假酒不到二个月,朱影负责用大茶缸酒漏子往酒瓶里倒酒,其和孟祥乐负责装瓶盖、擦酒瓶等,其共付给朱影9000元工资。

截止到目前,其共加工1500多件。

9、同案犯蔡定西供述:2016年5月至2017年春节前,其卖给孟萍“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全套外包装约2000余件、“高炉”6年酒外包装箱900多个,分三次收到孟萍打款共计140000元。

孟萍的弟弟帮孟萍制造假酒。

10、同案犯孟祥乐供述:2016年11月20日许,其帮姐姐孟萍在涡阳县城西街道陈李行政村西李自然村的一户人家里生产假酒,有时其也帮着送货,当时还有一个叫朱影的女工人在那里帮忙。

其工作主要是往酒瓶里装白酒、压盖、包装和装货,直到生产假酒的地点被公安局查获。

其与孟萍、朱影三人共生产约500-600件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酒献礼版(1×4)。

假酒的外包装材料可能是一个姓蔡的浙江人提供的。

11、被告人朱影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年底,其和孟祥乐到孟萍厂里干活,其负责刷瓶子、打钉、装酒,酒瓶子有古井、高炉两个牌子。

其在厂里干了有两个多月,孟萍共给其9000元工资。

朱影对同案犯孟祥乐的辨认情况。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影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朱影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的问题,经查,根据现场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报告、同案犯孟萍、孟祥乐的证言及被告人朱影的供述,能够证明朱影帮助孟萍非法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1×4)600余件,案值200000余元。

朱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对朱影的辩护人所提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朱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朱影违法所得九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春杰审 判 员  赵修珠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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