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某甲司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113刑初479号
案件名称刘某甲司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司某某,刘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13刑初4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某某,曾用名施元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8日向贵州省仁怀市盐津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8〕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司某某、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晴、钟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司某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贵州茅台”(第3159141号,第33类)商标是中国某某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1.2017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欲购买高仿的某某酒,遂通过他人联系上被告人司某某。

同月6日,王某与朋友杨某从重庆驾车至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从司某某处以45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件零4瓶假冒的某某酒,支付司某某7200元。

所购酒被王某应酬所用。

2.2017年12月中旬,王某与司某某电话联系再次购买高仿的某某酒,要求仿造的质量比上次购买的更真一些。

司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联系到张某(另案处理)。

刘某甲与张某商定,张某以300元/瓶的价格提供假冒的某某酒,刘某甲从中加价30元/瓶,张某按330元/瓶的价格卖给司某某。

司某某与刘某甲商定,以450元/瓶的价格卖给王某,赚取的差价二人平分。

后司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给王某1件零1瓶假冒的某某酒,同年12月17日,王某微信支付司某某3150元。

司某某转给刘某甲酒款2280元,尔后,司某某与刘某甲对利润进行了平分,二人各分得420元,另刘某甲从张某处获利480元。

所购酒被王某应酬所用。

3.2017年12月19日晚,王某与杨某从重庆驾车至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司某某家楼下,司某某、刘某甲以450元/瓶的价格卖给王某20件假冒的某某酒,王某共支付了54000元。

次日,王某以1380元/瓶的价格将20件假冒的某某酒通过车友徐某某卖给刘某乙,刘某乙通过徐某某共支付王某167100元(含1500元运费)。

司某某将39600元转给刘某甲,刘某甲将其中的36000转给张某,刘某甲从中获利3600元。

尔后,司某某将所获利润与刘某甲平分,二人各分得7200元。

4.2018年1月7日,王某与司某某联系购买假冒的某某酒,二人讲成2500元/件。

司某某找来相关材料,用自家卖的酒制作了假冒的某某酒,通过快递邮寄卖给王某2件。

王某支付了5000元,所购酒被王某应酬所用。

5.2018年1月17日,王某与司某某联系购买假冒的某某酒,二人讲成2400元/件。

司某某将自制的假冒某某酒通过快递邮寄卖给王某4件。

王某支付了9600元,所购酒被王某应酬所用。

6.2018年1月21日,王某称之前邮寄来的假冒的某某酒有渗漏,要求司某某补1件。

司某某遂自制1件假冒的某某酒通过快递邮寄给王某,王某支付了1000元。

2018年1月26日,刘某乙将部分假冒的某某酒卖给他人,被人发现是假酒,遂报案。

2018年1月27日、1月30日,公安机关从刘某乙处扣押了被告人王某销售给刘某乙的假冒某某酒共计17箱。

经商标持有人中国某某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公安机关从刘某乙处查获的注册商标为某某酒的白酒均不是中国某某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

2018年2月18日,被告人司某某主动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派出所投案。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四川省隆昌县界市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移交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观音山派出所。

被告人王某、司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8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以转账方式通过徐某某退还刘某乙购酒款以及运费共计167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司某某、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证明、授权委托书、承诺书、随附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

证人徐某某、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司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证明表、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提取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司某某、刘某甲单独或相互伙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165600元,被告人司某某销售金额64350元,被告人刘某甲销售金额57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司某某、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

对被告人司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

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司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司某某追缴赃款7620元;

对被告人刘某甲追缴赃款11700元。

(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涉案赃物假冒某某酒17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