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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明海诉被告河南青森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2112号
案件名称原告王明海诉被告河南青森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河南青森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112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碧桂园翠岭云天八十三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婷,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青森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朱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洁,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河南青森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杨德顺、郭家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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