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508号原告:陈世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辰康超市,经营者刘宠,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田庄村***号。
被告:沂水县冠兴食品厂,投资人杨明国,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陈世鹊与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辰康超市、沂水县冠兴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世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