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民初95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清,该公司职员。
被告:富丽灯饰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乳韶路四公里前进建材城**座*****号商铺。
经营者:党建忠。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富丽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富丽灯饰经营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本院予以退还42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