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151号之一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RichardH.Sauer),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路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软件名称: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一案过程中,原告微软公司以与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43.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71.69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