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1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泉州市金卫达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贵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强。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闫俊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66号(珍宝建材市场二楼B2-059)。
经营者:闫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泉州市金卫达卫浴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闫俊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