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849、1850号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田双莉,分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原源。
被告:广州威丽斯桑拿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铁练。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威丽斯桑拿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
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520847953.1“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ZL201520103318.2“吸纳式充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二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二案的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2000元(每案1000元),减半收取共计1000元(每案500元),均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