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3民初493号之一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海旺商店,经营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
经营者:谢德海,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海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