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9056号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
法定代表人:瞿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利,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