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98号被告人陈焕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发现其中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中第10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
现更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