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民初10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万客来服饰店,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黄山二路**号。
经营者:张术岩,店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飞,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系邹平县万客来服饰店工作人员。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万客来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