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708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贾明,董事长。
被告: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砖塔胡同56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世俊,男,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与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茹,男,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察与法务部副主任。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来工坊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称,原告享有第1607996号及第5789043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4月27日,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本来工坊公司经营的“本来生活网”(网址:www.benlai.com)中销售了“极上五常稻花香米”(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在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了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五常”文字。
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荣誉出品”。
原告认为被告农垦公司生产、被告本来工坊公司销售了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本来工坊公司、农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本来工坊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81室,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B座15层,故被告本来工坊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农垦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砖塔胡同56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二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