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933号原告:黄晓伟,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素馨,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明轩灯饰店,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金星建材市场**。
经营者:李重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飞,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伟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明轩灯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530133570.3)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2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