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民初6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13)。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周云烟酒店,经营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南侧龙王沟路东侧(电建大厦传达室门西侧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65。
经营者:周晓云,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div>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周云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春雨审 判 员 岳文超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