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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与何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670号
案件名称史改云与何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蕲春医圣御艾科技有限公司;何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670号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苗,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蕲春医圣御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新建**)。

法定代表人:张吉。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何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蕲春医圣御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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