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089号 原告:张永利,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高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丕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海,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永利与被告济南高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高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种定量自动计量给料机(专利号:201320724630.4)”归被告所有,并于2018年7月30日被受理,案号:(2018)鲁01民初1617号。
被告济南高远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上述专利权属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在该案审结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