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1038号 原告:浙江红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
法定代表人:柳秀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旺银,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秋琴,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秋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红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