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刑终476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家胜,男,1977年1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家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苏0106刑初425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家胜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家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赵家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赵家胜自愿请求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家胜撤回上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