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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雯婉服装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6民初234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雯婉服装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雯婉服装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2342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董事长。

被告:义乌市雯婉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楂林一村。

法定代表人:汪敏。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雯婉服装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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