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2342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董事长。
被告:义乌市雯婉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楂林一村。
法定代表人:汪敏。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雯婉服装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