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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汇辉百货店、广州市红山佳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2民初364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汇辉百货店、广州市红山佳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汇辉百货店;广州市红山佳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364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汇辉百货店,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491号大院2、5号楼之二。

经营者:区镇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市红山佳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耀华大厦23号。

法定代表人:区镇辉,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杰,系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汇辉百货店(经营者区镇辉)、广州市红山佳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年7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同年8月9日原告因证据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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