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364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汇辉百货店,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491号大院2、5号楼之二。
经营者:区镇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市红山佳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耀华大厦23号。
法定代表人:区镇辉,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杰,系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汇辉百货店(经营者区镇辉)、广州市红山佳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年7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同年8月9日原告因证据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