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196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光亮,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名)。
因本案于2018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光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何光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何光亮接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大道521总站旁自编6号仓库,从事销售假冒“SalvatoreFerragamo”、“GUCCI”等注册商标鞋的仓储、收发货工作。
同年4月9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何光亮,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女鞋共计1910双、手机1台。
经鉴定,其中的1360双假冒“SalvatoreFerragamo”、“GUCCI”注册商标的女鞋,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548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光亮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光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何光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何光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光亮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光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自己离异,家中还有一女儿,愿意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何光亮接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大道521总站旁自编6号仓库,从事销售假冒“SalvatoreFerragamo”、“GUCCI”等注册商标鞋的仓储、收发货工作。
同年4月9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何光亮,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女鞋共计1910双、手机1台。
经鉴定,其中的1360双假冒“SalvatoreFerragamo”、“GUCCI”注册商标的女鞋,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548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赃物照片,微信截图照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古某股份公司“GUCCI”商标注册证明、古某股份公司授权委托书,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材料及其公证、认证材料、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投诉材料。
证人胡某、梁某、林某1、林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何光亮的供述,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其《价格证明》,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罗杰维维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致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函件,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亮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光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何光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光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光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何光亮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综合全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光亮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光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SalvatoreFerragamo”、“GUCCI”等注册商标女鞋共计1910双(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火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