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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旺仔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3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旺仔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旺仔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民初12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o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旺仔童装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金都大市场A区***号。

经营者:殷喜云(曾用名殷喜林),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旺仔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立兵审 判 员  戴 伟人民陪审员  刘婷芬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胡东海书 记 员  汤健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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