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40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蚌埠中山街电信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山街******会信用代码×××2XF。
法定代表人:王锐。
被告:合肥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用代码×××82P。
法定代表人:王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蚌埠中山街电信店、合肥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