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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志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18889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志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志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888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许志雄,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许志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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