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270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荣彬,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沈志军为与被告左荣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9月11日,原告沈志军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
原告沈志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