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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通州区万家乐超市、枣庄市维仕利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618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通州区万家乐超市、枣庄市维仕利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万家乐超市;枣庄市维仕利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蓓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618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万家乐超市,经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小商品市场。

经营者:林忠勇,男,汉族,1963年3月4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哲,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系超市员工。

被告:枣庄市维仕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鲍沟镇薛后村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种衍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燕,江苏夏默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寓康,江苏夏默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蓓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行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万家乐超市公司、枣庄市维仕利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蓓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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