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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盛世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执45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盛世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盛世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好妯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盛世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好妯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见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世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好妯娌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鲁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034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已限制消费。

经约谈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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