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3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翟营南大街营业厅,住所地石家庄栾城区翟营南大街与塔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广,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北爱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4B10。
法定代表人:平云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翟营南大街营业厅、河北爱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