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307号 原告:胡晓和,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剑锋,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雅典家具组装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西董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苏红菊,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晓和与被告霸州市胜芳镇雅典家具组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胡晓和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晓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晓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