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266号原告:王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慧仙,女,原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帆五金销售中心经营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军诉被告倪慧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迎军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迎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