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民初704号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皮茜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区朱塘路东首扬州捷得利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厂区内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叶民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诉被告扬州皮茜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茜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被告皮茜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民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201530309418.6、名称为“玩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含赔偿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三只松鼠公司,是一家以坚果、干果、茶叶、休闲零食等食品的研发、分装、销售为主的产业链平台型企业,销售网络覆盖天猫商城、京东、1号店等主流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公司自营手机APP、大客户团购、线下体验店等多元渠道,业务范围已扩展至动漫、影视等领域,原告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推动中国农产品行业变革,有效地将信息化技术、动漫画品牌、数据化品质控制方式相结合,采用全新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手法,使品牌更贴近年轻一代的消费者,专注为消费者提供极致的用户体验,截止2017年6月30日,三只松鼠使用会员数已超6000万。
原告通过积极创新,使“三只松鼠”系列商品凭借深入人心的品牌形象和品牌文化、多元化的优质产品组合、细致贴心的服务体验,在市场中取得较高知名度,发展成为行业内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之一。
原告通过影视植入、跨界合作加强对主营产品及产品形象的广告宣传,原告的“三只松鼠”休闲食品和毛绒玩具多次亮相于热播电视剧中,现“三只松鼠”休闲食品已成为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2015年8月18日,原告将新设计的玩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专利,2016年1月27日,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0××××.6。
2017年2月23日,原告代理人在天猫网店(网页显示名称:皮茜茜旗舰店)里在线购买了名称显示为“毛绒玩具可爱小松鼠公仔抱枕儿童玩偶”字样的玩偶一个,并于2017年2月24日收取上述所购物品并封存。
以上购买行为和相关证据材料已由公证人员予以公证,公证事实显示,被告系所购店铺的经营者,且所购玩偶的外观经比对与原告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各视图均相似,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侵犯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玩偶产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皮茜茜公司辩称:1.公司不具备生产资质,商品有正当来源;
2.商品真正销售的数量很少,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3.该商品与权利人的专利权在外观设计上就耳朵、肚子、肚脐、眼镜、鼻子、尾巴方面存在多处不同,不构成侵权。
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真实性要求,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08月18日,安徽三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6年1月27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53030××××.6。
2016年3月28日,安徽三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将该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本案原告三只松鼠公司,该变更于2016年5月4日公告。
外观设计图片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组成,主视图(如附图一所示)。
该专利至今仍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2017年2月22日,原告三只松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铧尹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李某、谢某监督下,由崔铧尹操作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址××(天猫网站),搜索“松鼠抱枕”,在搜索结果中点击显示为“毛绒玩具可爱小松鼠公仔抱枕儿童玩偶”的链接,进入相应产品购买页面,并对该网店的“工商执照”相关内容进行了查看。
浏览完毕后在上述网店订购了“毛绒玩具可爱小松鼠公仔抱枕儿童玩偶送女朋友生日礼物布娃娃女生”字样的玩偶一个,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48元。
网站信息显示经营者名称为被告皮茜茜公司,经营范围:毛绒玩具、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链接“毛绒玩具可爱小松鼠公仔抱枕儿童玩偶送女朋友生日礼物布娃娃女生”的页面显示,玩偶的高度有两款,分别为55厘米,70厘米(剧中同款),页面显示该商品累计评价数为8个,显示月销量0。
2017年2月24日,两位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铧尹签收快递,运单号码为3924322289375。
公证员李某对提取的包裹进行查验后,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崔铧尹将包裹拆开,包裹内装有玩偶一个。
公证员李某对上述快递单、玩偶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拍照完毕后,公证员李某将玩偶进行了封存,并对封存的证物箱外观进行拍照,并将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封存的证物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崔铧尹带回留存。
2017年3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7)沪徐证经字第2015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被告皮茜茜公司均确认原告公证书所附实物封存完好,并进行现场拆封,内有红色塑料袋包装玩偶一只,红色塑料袋上面有门店包裹签收单一张。
玩偶右耳上附有商品合格证吊牌一张。
合格证载明,该玩偶的经销商为被告皮茜茜公司,生产厂家为扬州开心宝贝玩具礼品厂。
原告陈述,经查证,未查询到扬州开心宝贝玩具礼品厂的主体信息。
被告皮茜茜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当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视图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整体的设计色彩以棕白黑三色搭配为主,整体形象头大身体小。
头部设计特点是两只眼睛对角眯着,同时戴了一个夸张的黑边圆形眼镜,占面部的1/4左右;
鼻子是缩小版的豆鼻,呈倒三角形;
耳朵内白,轮廓为棕色。
面部上半部分为棕色,下半部分为白色。
头的顶部用黑色的线标出花边暗纹。
身体的上半部分中心白色,呈圆形,身体的下半部为白色,双手的末端为白色,四肢张开,尾巴末端有白色点缀,胡须部分用白色的花边表示,总体看,被告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一致。
被告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示存在诸多区别:被控侵权产品的眼镜下半部分白色,专利为棕色;
被控侵权产品的身体上半部中心位置为倒桃型的设计,涉案专利是圆形设计;
被控侵权产品肚脐眼设计;
被控侵权产品呈现站立姿态,涉案专利反映的玩偶以坐姿呈现;
被控侵权产品的耳朵未做填充,涉案专偶耳朵做了填充处理;
被控侵权产品尾巴材料采用长毛绒,涉案专利尾巴面料是短毛绒;
被控侵权产品尾巴上的白点在尾巴尖上,涉案专利尾巴的白点不在尖上,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上不相似。
另原告为证明涉案“玩偶”的知名度,向本院提交了三只松鼠百度百科打印件(原告主张其坚果销量第一),《欢乐颂》、《小丈夫》等热播电视剧的玩偶出镜截图和电视剧收视率网页打印件以及“三只松鼠”品牌获安徽十大优秀电商品牌奖的等相关材料。
原告为制止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0元。
再查明,皮茜茜公司系成立于2012年9月1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毛绒玩具、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销售玩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被告行为如果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三只松鼠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玩偶,属相同产品。
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与专利图片所描述的产品外形基本相同,在设计的特点上,均采用头大身体小的设计,头部两只眼睛对角眯着,嘴巴嘟起呈卖萌状,玩偶所呈现的表情一致;
同时都戴了一个圆形眼镜,占面部的1/4左右;
鼻子都呈倒三角形;
耳朵轮廓均为三角形,身体均呈现出嵌色设计。
虽然被告抗辩二者在细微部分的设计与材料的应用上存在差别,但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构成要素和设计要点,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差异,应认定构成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三只松鼠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的玩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虽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来源,但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格证上标明经销商为被告皮茜茜公司,标示的生产厂家无从查证,被告也未能举出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既未提供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被告的侵权获利,且原告在庭审中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被告庭审中陈述,在庭后七天内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但逾期未提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据此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参考因素酌定赔偿数额:1.涉案专利权的类别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起积极作用;
2.被告公司成立时间、规模、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
3.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及购买侵权产品所支付的费用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皮茜茜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530309418.6、名称为“玩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扬州皮茜茜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三、驳回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扬州皮茜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