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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赣榆区青口镇伟正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赣榆区青口镇伟正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区青口镇伟正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72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伟正书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18号学府壹号7楼111号。

经营者:庞文红。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榆区青口镇伟正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并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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