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775号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亭耀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章纪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德佑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经营者:赵伟胜,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辛庄行政村赵庄54。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德佑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9月21日,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