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0民初11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沙市区红双喜文体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荆州市江汉北路**,经营者:张学勤,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黄家塘****1门****。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沙市区红双喜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