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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本缘文化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食九号客家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一审知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17040号
案件名称述本缘文化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食九号客家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述本缘文化产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食九号客家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7040号 原告:述本缘文化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平新北路**DCC文化创意园**201。

法定代表人:胡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义富,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九食九号客家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街新村路** 法定代表人:叶贤娜。

原告述本缘文化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九食九号客家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向原告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述本缘文化产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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