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335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合佳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胡勇泉。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合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