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5民初441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宜家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西湖一路****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324985977J。
法定代表人:覃常贵。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宜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原告自愿主动撤回起诉为由,于201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88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