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7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帝莎(泉州)卫浴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红。
被告:济南格兰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进卫。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帝莎(泉州)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格兰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