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781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圣哲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城路中段路北。
经营者:李东林,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圣哲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